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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300498):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21:20:48 中财网
原标题:温氏股份:投资管理制度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投资管理方式.................................................................................................................-1-
第三章投资管理原则.................................................................................................................-1-
第四章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2-
第五章投资审批程序.................................................................................................................-3-
第六章投资实施与管理.............................................................................................................-4-
第七章投资的收回及转让.........................................................................................................-4-
第八章投资责任与监督.............................................................................................................-5-
第九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5-
第十章附则..................................................................................................................................-6-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的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实业投资和对外资本投资。

第四条公司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成立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四)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投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公司进行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进行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四章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九条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子公司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实业投资由部门办公会和总裁办公会负责统一组织,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对外资本投资根据决策权限交由专业决策投资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需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应按规定履行上报程序。不得越权进行投资行为。

第十条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实业投资
董事会的权限:单项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一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实业投资。

股东会的权限:超过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资本投资
董事会的权限:单项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累计投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资本投资(包括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或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外非控股项目的财务性投资)。

股东会的权限:超过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专业决策投资委员会负责投资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除董事会授权外,本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无权决定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管理,由负责投资业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牵头,负责对投资行为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及其它不确定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整体评估,对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合理预计,并提出整体评审意见。

第五章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须经过调研、咨询、论证、审查、授权、签批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对项目调研,对拟投资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公司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或符合其他投资目的;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他投资目的;
(四)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五)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六)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由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作出长期投资决定后,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有关投资的协议等,由公司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权限范围由董事长及分管领导决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人选,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施后,应督促被投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违背;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容许违法、违规事宜发生。

第八章投资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小组、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议等)整理交相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公司必须加强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确保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借款、对外担保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在投资事项未公开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七)大额银行退票;
(八)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九)遭受重大损失;
(十)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重大人身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后续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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