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广和通(00638):最终发售价及配发结果
(「香結算」)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不會直接或間接於或向美國(括其領土及屬地、美國任何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發佈、刊發、派發。本公告並不構成或組成在美國境內或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購買或認購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招攬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證券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不時修訂)(「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證券法登記。該等證券不得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出售、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惟根據美國證券法的登記規定豁免及遵守任何適用的州證券法除外。該等證券乃根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於美國境外以離岸交易方式提呈發售及出售。 將不會在美國公開發售證券。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本公告並非招股章程。潛在投資在決定是否投資所提呈發售的H股前,應細閱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發的日期為2025年10月14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以了解下文所述有關全球發售的詳細資料。投資應僅依賴招股章程所載資料作出有關發售股份的任何投資決定。本公司尚未且將不會根據經修訂的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登記。 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招股章程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就全球發售而言,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作為穩定價格操作人(「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代表承銷商在香或其他地區的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允許的情況下,於上市日期後的有限期間內超額分配或進行交易,以按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能釐定的有關價格、有關數額及有關方式穩定或維持H股的市價,並使其高於並無作出上述行動下的價格水平。然而,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並無義務進行任何有關穩定價格行動。有關穩定價格行動(倘進行):(a)將由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全權酌情決定並以穩定價格操作人合理視為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進行;(b)可隨時終止及(c)須於遞交香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30日(即2025年11月16日(星期日))內終止。有關穩定價格行動(如採取)可在容許進行有關行動的所有司法管轄區進行,而於各情況下,將會遵照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監管規定進行,括根據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定的香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經修訂)。 潛在投資應知悉,支持H股價格的穩定價格行動不得超過穩定價格期,而穩定價格期將於上市日期開始,並預期將於遞交香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即2025年11月16日(星期日))屆滿。於該日後,不得再進行任何穩定價格行動,屆時H股的需求以至H股的價格均可能下跌。 發售股份的潛在投資應注意,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承銷商)有權在招股章程「承銷-承銷安排及開支-香公開發售-終止理由」一節所載任何事件於上市日期(目前預計將為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八時正(香時間)之前任何時間發生後,終止其於Fibocom Wireless Inc. 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項下發售股份數目: 135,080,200股H股(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香發售股份數目 : 13,508,200股H股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 121,572,000股H股(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最終發售價 : 每股發售股份21.50元,另加1%經 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 0.00565%聯交所交易費及0.00015% 會財局交易徵費 面值 : 每股H股人民幣1.00元 股份代號 : 0638 獨家保薦人、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聯席全球協調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整體協調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Fibocom Wireless Inc. 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項下發售股份數目: 135,080,200股H股(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香發售股份數目 : 13,508,200股H股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 121,572,000股H股(視乎超額配股權 行使與否而定) 最終發售價 : 每股發售股份21.50元,另加1%經 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 0.00565%聯交所交易費及0.00015% 會財局交易徵費 面值 : 每股H股人民幣1.00元 股份代號 : 0638 獨家保薦人、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聯席全球協調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整體協調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最終發售價及配發結果公告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刊發日期為2025年10月14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概要
配發結果詳情 香公開發售
基石投資
(1) 向該等投資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僅代表於國際發售中分配予作為基石投資的投資的發售股份數目。有關分配發售股份予作為承配人的相關投資(如有),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豁免╱同意的獲配發」一節。 (2) 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3) 有關獲聯交所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及授出配售指引第1C(2)段項下的同意,允許本公司向作為基石投資的若干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國際發售的若干發售股份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其他╱附加資料」一節。 (4) 未計及相關投資持有的任何A股。
(2) 有關以下各項的詳情:(a)聯交所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及授出配售指引第1C(2)段項下的同意,允許本公司向作為基石投資的現有少數股東及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國際發售的若干發售股份;(b)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項下的同意,允許本公司向若干基石投資及╱或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國際發售的若干發售股份;及(c)配售指引第1C(1)段項下的同意,允許本公司向關連客戶分配國際發售的若干發售股份,請參閱有關本公告「其他╱附加資料」一節的分節。 (3) 向本分節所列中信證券國際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僅代表中信證券國際作為國際發售項下的承配人代表其最終客戶達奇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其為基石投資勤道贛通的緊密聯繫人)獲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告「其他╱附加資料」一節「根據指南第4.15章第18段的同意,向若干基石投資及╱ 或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 (4) 向本分節所列相關投資分配的發售股份數目僅代表分配予作為國際發售項下的承配人的投資的發售股份數目。有關向作為基石投資的相關投資分配發售股份,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基石投資」一節。 (5) 於基石投資中,太平洋資產管理、中國太保(香)、廣發基金管理及廣發國際均為本公司現有少數股東或彼等緊密聯繫人。聯交所已批准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的規定及配售指引第1C(2)段的同意,准許向若干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彼等緊密聯繫人配售國際發售中的H股。有關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向現有少數股東及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一節。 控股股東
(1) 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2) 根據相關上市規則╱指引材料,首六個月期間的規定禁售期於2026年4月21日結束,第二個六個月期間的規定禁售期於2026年10月21日結束。 (3) 控股股東可於指示日期後出售或轉讓股份,惟該名控股股東須仍為控股股東。 (4) 控股股東可於指示日期後出售或轉讓股份。 基石投資
(1) 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2) 根據相關基石投資協議,規定禁售期於2026年4月21日結束。基石投資可於指示日期後出售或轉讓根據相關基石投資協議認購的H股。 (3) 有關基石投資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基石投資」一節。 承配人集中度分析 佔上市後 配發佔 已發行已 配發佔 發售股份 發行股本 國際發售 配發佔 總數的 佔上市後 總額的 配發佔 的百分比 發售股份 百分比 已發行股本 百分比 國際發售 (假設超額 總數的 (假設超額 總額的 (假設超額 的百分比 配股權獲 百分比 配股權獲 百分比 配股權獲 (假設超額 行使及 (假設超額 行使及 (假設超額 行使及 獲配發 配股權並 新H股 配股權並 新H股 上市後持有 配股權並 新H股承配人* H股數目 無獲行使) 已發行) 無獲行使) 已發行) 股份數目 無獲行使) 已發行)最大 31,509,200 25.92% 22.22% 23.33% 20.28% 31,509,200 3.50% 3.42%前5大 66,672,600 54.84% 47.01% 49.36% 42.92% 72,385,346 8.04% 7.86%前10大 90,367,600 74.33% 63.71% 66.90% 58.17% 97,618,615 10.84% 10.60%前25大 120,883,800 99.43% 85.23% 89.49% 77.82% 128,365,615 14.25% 13.94%佔上市後 配發佔 已發行已 配發佔 發售股份 發行H股 國際發售 配發佔 總數的 佔上市後 股本總額 配發佔 的百分比 發售股份 百分比 已發行H股 的百分比 國際發售 (假設超額 總數的 (假設超額 股本總額 (假設超額 的百分比 配股權獲 百分比 配股權獲 的百分比 配股權獲 (假設超額 行使及 (假設超額 行使及 上市後 (假設超額 行使及 上市後獲配發 配股權並 新H股 配股權並 新H股 持有H股 配股權並 新H股 持有股份H股股東* H股數目 無獲行使) 已發行) 無獲行使) 已發行) 數目 無獲行使) 已發行) 數目最大 31,509,200 25.92% 22.22% 23.33% 20.28% 31,509,200 23.33% 20.28% 31,509,200前5大 66,672,600 54.84% 47.01% 49.36% 42.92% 66,672,600 49.36% 42.92% 72,385,346前10大 90,367,600 74.33% 63.71% 66.90% 58.17% 90,367,600 66.90% 58.17% 97,618,615前25大 120,883,800 99.43% 85.23% 89.49% 77.82% 120,883,800 89.49% 77.82% 128,365,615附註 * H股股東排名按上市後H股股東持有的H股數目排序。 股東集中度分析 配發佔 佔上市後 配發佔 發售股份 已發行 國際發售 配發佔 總數的 佔上市後 股本總額 配發佔 的百分比 發售股份 百分比 已發行 的百分比 國際發售 (假設超額 總數的 (假設超額 股本總額 (假設超額 的百分比 配股權獲 百分比 配股權獲 的百分比 配股權獲 (假設超額 行使及 (假設超額 行使及 上市後 上市後 (假設超額 行使及獲配發 配股權並 新H股 配股權並 新H股 持有H股 持有股份 配股權並 新H股股東* H股數目 無獲行使) 已發行) 無獲行使) 已發行) 數目 數目 無獲行使) 已發行)最大 0 0.00% 0.00% 0.00% 0.00% 0 284,140,455 31.55% 30.86% 前5大 45,988,400 37.83% 32.42% 34.05% 29.60% 45,988,400 390,772,400 43.39% 42.44%前10大 72,319,400 59.49% 50.99% 53.54% 46.55% 72,319,400 426,116,673 47.32% 46.28%前25大 102,274,800 84.13% 72.11% 75.71% 65.84% 102,274,800 484,172,465 53.77% 52.58%待招股章程所載條件達成後,公眾人士提出的有效申請將按下列基準獲有條件分配: 獲配發股份 佔所申請 總數的 申請股份數目 有效申請數目 配發╱抽籤基準 概約百分比 甲組 200 60,023 60,023名中189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400 30,231 30,231名中188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600 7,952 7,952名中74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800 4,337 4,337名中54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000 6,160 6,160名中96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200 2,468 2,468名中46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400 1,848 1,848名中40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600 1,490 1,490名中37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800 1,409 1,409名中39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2,000 16,222 16,222名中505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3,000 3,918 3,918名中183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4,000 4,626 4,626名中288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5,000 3,683 3,683名中287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6,000 2,550 2,550名中238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7,000 1,918 1,918名中209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8,000 1,521 1,521名中189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9,000 1,281 1,281名中180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0,000 5,598 5,598名中872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15,000 2,663 2,663名中622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20,000 2,781 2,781名中866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25,000 1,675 1,675名中652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30,000 1,471 1,471名中687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35,000 991 991名中540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40,000 1,406 1,406名中876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45,000 978 978名中685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50,000 1,813 1,813名中1,411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60,000 1,482 1,482名中1,384名獲發200股股份 0.31% 70,000 1,260 200股股份加上1,260名中113名獲 0.31% 發額外200股股份 80,000 1,225 200股股份加上1,225名中301名獲 0.31% 發額外200股股份 90,000 978 200股股份加上978名中392名獲發 0.31% 額外200股股份 佔所申請 總數的 申請股份數目 有效申請數目 配發╱抽籤基準 概約百分比 100,000 5,238 200股股份加上5,238名中2,918名獲 0.31% 發額外200股股份 200,000 3,182 600股股份加上3,182名中363名獲 0.31% 發額外200股股份 184,378 甲組獲接納申請人總數:23,320 乙組 300,000 2,911 200股股份加上2,911名中2,681名獲 0.13% 發額外200股股份 400,000 957 400股股份加上957名中537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500,000 666 600股股份加上666名中134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600,000 430 600股股份加上430名中362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700,000 245 800股股份加上245名中118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800,000 219 1,000股股份加上219名中27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900,000 149 1,000股股份加上149名中114名獲 0.13% 發額外200股股份 1,000,000 620 1,200股股份加上620名中250名獲 0.13% 發額外200股股份 2,000,000 236 2,400股股份加上236名中190名獲 0.13% 發額外200股股份 3,000,000 74 3,800股股份加上74名中16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4,000,000 37 5,000股股份加上37名中23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5,000,000 55 6,400股股份加上55名中1名獲發額 0.13% 外200股股份 6,754,000 179 8,600股股份加上179名中44名獲發 0.13% 額外200股股份 6,778 乙組獲接納申請人總數:6,778 董事確認,除已獲豁免及╱或已取得同意的上市規則外,本公司已遵守有關本公司H股配售、配發及上市的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 董事確認,就彼等所知,本公司、其控股股東、董事或銀團成員並無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承配人或公眾(視情況而定)提供任何回佣,且彼等就其認購或購買的每股本公司股份應支付的對價與本公司和保薦人兼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以及代表其他整體協調人及承銷商)以協議方式釐定的最終發售價相等,另加任何應付的經紀佣金、會財局交易徵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交易費。 其他╱附加資料 向獲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及配售指引第1C(2)段項下的事先同意的現有少數股東及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 誠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已批准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4條,並根據配售指引第1C(2)段取得同意,允許本公司向若干現有少數股東及彼等緊密聯繫人基於下列條件分配有關發售股份: (i) 獲本公司可能分配國際發售中H股的各現有少數股東於全球發售完成前持有本公司投票權少於5%; (ii) 緊接全球發售前或緊隨其後,各現有少數股東並非亦不會成為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或任何該等核心關連人士的任何緊密聯繫人; (iii) 概無現有少數股東有權委任任何董事及╱或擁有任何其他特別權利;(iv) 向現有少數股東及╱或彼等的緊密聯繫人分配不會對本公司滿足上市規則第8.08條(經修訂並由第19A.13A(2)條取代)項下指定的公眾持股量的能力造成影; (v) 本公司、獨家保薦人及整體協調人各自應向聯交所書面確認,就其所知及確信,其並無理由認為現有少數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憑藉彼等與本公司的關係而在國際發售的任何分配中獲得任何優惠待遇;及 的詳情將披露於招股章程及╱或本公告(視情況而定)。儘管如此,由於並無向任何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1%以上的該等現有少數股東配發股份,故並無於本公告作出披露。 有關豁免及同意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招股章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向現有少數股東及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H股」一節。向該等現有少數股東分配發售股份符合聯交所授予豁免╱同意的所有條件。 根據指南第4.15章第18段的同意,向若干基石投資及╱或彼等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授出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4.15章項下的同意,准許本公司於國際發售中向若干基石投資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作為承配人)進一步分配發售股份,惟須符合以下條件(「規模豁免」): (a) 全球發售的最終發售規模(不括任何超額分配)總價值將至少為10億元;(b) 根據規模豁免(定義見指南)獲准向所有的現有股東及彼等的緊密聯繫人分配的發售股份不超過根據全球發售已發售股份總數的30%; (c) 本公司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控股股東及監事確認並無根據規模豁免向彼等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分配發售股份; (d) 向若干基石投資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作出的分配將不會影本公司滿足聯交所於上市規則第8.08條(經修訂並由第19A.13A(2)條取代)項下訂明的公眾持股量規定的能力;及 (e) 根據規模豁免向基石投資及╱或其緊密聯繫人分配的詳情將於本公告內披露。 發售股份的該等分配符合聯交所授出的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 有關向現有股東及╱或彼等緊密聯繫人以及基石投資分配發售股份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告「配發結果詳情-國際發售-獲豁免╱同意的獲配發」一節。 根據國際發售,若干發售股份根據配售指引配售予其關連經銷商的關連客戶。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已根據配售指引第1C(1)段授予同意,准許本公司向關連客戶分配國際發售中該等發售股份。向有關關連客戶分配發售股份乃符合聯交所授予同意項下的所有條件。向關連客戶配售的詳情載列如下:
(1) 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 (2) 中信證券國際擬作為國際發售項下的承配人代表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中信證券國際最(i) 中信證券國際將作為背對背總回報掉期交易(「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單獨對手方,該背對背總回報掉期交易將由中信證券國際就由其為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發出及全數出資的一份總回報掉期指令(「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所訂立,藉此,中信證券國際將配售予中信證券國際的發售股份的所有經濟風險轉移至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 (ii) 據中信證券國際及中信里昂確認,中信證券國際將持有發售股份的合法所有權及實益權益,但將按約定同意以非全權委託基準將發售股份的所有經濟風險及回報轉移至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可於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交易日期(應為發售股份於聯交所上市當日或之後)任何時間行使提前終止權,以終止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 (iii) 在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的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最終到期或終止時,中信證券國際將在二級市場出售發售股份,而中信證券國際最終客戶將收取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最終終止金額,該金額應已考慮與發售股份有關的所有經濟回報或經濟虧損,以及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中信證券國際客戶總回報掉期的固定交易費用。由於其內部政策,在中信證券國際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期間,中信證券國際將不會行使發售股份的投票權。 (iv) 中信證券國際並非未經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亦預期不會代表該計劃持有發售股份。 售」)。然而,中國投資可投資於由獲准進行跨境衍生品交易活動的合適的國內證券公司發行的產品。就該等產品而言,持牌國內證券公司可通過其香聯屬公司,以承配人或基石投資的身份參與香首次公開發售(「跨境衍生品交易制度」)。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其股份同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碼:601688)及聯交所(股份代號:6886)上市)是國內獲准從事跨境衍生品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之一。華泰證券與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華泰資本投資訂立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協議(「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協議」),訂明華泰證券與華泰資本投資之間任何未來總回報掉期的主要條款。 華泰金控是全球發售的非銀團子經紀商。根據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協議,華泰資本投資(擬作為承配人參與全球發售)將根據背對背總回報掉期(「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按非全權委託基準作為單一相關持有人持有發售股份的實益權益,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將由華泰資本投資就由華泰最終客戶(定義見下文)發出及提供全部資金(即華泰資本投資不提供融資)的一項客戶總回報掉期(定義見下文)而訂立,藉此,華泰資本投資最終將發售股份的全部經濟風險轉移至華泰最終客戶,惟須繳納常規費用及佣金,而實際上,華泰資本投資將代表華泰最終客戶持有發售股份的實益權益。華泰金控(作為全球發售的非銀團子經紀商)及華泰資本投資均為華泰證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因此,根據配售指引第13(7)段,華泰資本投資被視為華泰金控的「關連客戶」。 根據跨境衍生品交易制度,境內投資(「華泰最終客戶」)不能直接認購發售股份,但可投資於獲准進行跨境衍生品交易活動的境內證券公司(如華泰證券)發行的以發售股份為相關資產的衍生產品。華泰最終客戶不直接認購發售股份,而是會透過彼等的投資經理就本公司全球發售向華泰證券下達總回報掉期訂單(「客戶總回報掉期」),而華泰證券將根據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協議條款向華泰資本投資下達背對背總回報掉期訂單。為對沖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風險,華泰資本投資參與本公司全球發售,並於國際發售期間通過向華泰金控下單認購發售股份。 據華泰資本投資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各華泰最終客戶均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其主要股東、華泰金控及與華泰金控屬同一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華泰資本投資認購發售股份的目的為對沖與華泰最終客戶所下達的客戶總回報掉期訂單相關的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根據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客戶總回報掉期的合約條款,在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客戶總回報掉期合約期內,發售股份的所有經濟回報最終將通過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客戶總回報掉期轉移至華泰最終客戶,惟須繳納常規費用及佣金,所有經濟損失最終由華泰最終客戶承擔。華泰資本投資將不會就發售股份取得任何經濟回報或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投資於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客戶總回報掉期與投資於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基金的相似之處在於華泰最終客戶均可獲得相關發售股份的所有經濟利益,惟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基金會將匯率風險轉移至投資的名義價值及投資損益。相比之下,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客戶總回報掉期的損益會考慮客戶總回報掉期終止時的人民幣匯率波動,使用終止時的匯率換算損益。因此,華泰最終客戶將承擔結算日損益的匯率風市當日或之後)隨時自行酌情終止客戶總回報掉期。當客戶總回報掉期到期終止或由華泰最終客戶提早終止時,華泰資本投資將在二級市場出售發售股份,華泰最終客戶將根據背對背總回報掉期及客戶總回報掉期的條款及條件以現金收取最終結算金額,該金額應已考慮與發售股份相關的所有經濟回報或經濟損失。倘客戶總回報掉期到期後,華泰最終客戶有意延長投資期限,須經華泰證券與相關華泰最終客戶進一步協定,客戶總回報掉期的期限可以通過新發行或延長合約期的方式延長。據此,華泰證券將以新發行或延長合約期的方式延長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期限。 本公司建議由華泰資本投資自行持有發售股份的法定所有權及投票權,並將經濟風險轉移至華泰最終客戶,即就本公司全球發售而向華泰證券下達客戶總回報掉期訂單的境內客戶。華泰資本投資將不會在背對背總回報掉期的合約期內行使發售股份的投票權。 在客戶總回報掉期及背對背總回報掉期有效期間,華泰資本投資可能會繼續在其託管賬戶中持有發售股份,或在主要經紀人賬戶中持有部分或全部發售股份以進行股份借貸,為此華泰資本投資將以符合市場慣例的股份借貸形式借出其持有的相關發售股份,以降低融資成本,前提是華泰資本投資有能力隨時收回借出的發售股份,以履行其在背對背總回報掉期項下的義務,以確保經濟利益最終將轉移至華泰最終客戶。 (4) 中信資產管理將以代表其投資管理基金的全權委託基金經理的身份持有發售股份,據中信資產管理所知,各投資均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其主要股東、中信資產管理、中信里昂及與中信里昂屬同一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5) 博時將以代表其相關客戶管理基金的全權委託基金經理的身份持有發售股份。據博時經作出適當查詢後所知,各博時相關客戶均為博時、招銀國際及與招銀國際屬同一集團的成員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免責聲明
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公眾持有的H股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不括本公司持作庫存股份的2,627,960股A股)的15.04%,按最終發售價每股H股21.50元計算,該比例高於上市規則第19A.13A(2)(a)條所規定須由公眾人士持有的H股百分比10%,因此符合上市規則第8.08條(經修訂並由第19A.13A(2)條取代)。 各基石投資已同意上市日期後六個月的禁售期。因此,基石投資於上市後持有的H股將不計入本公司上市時的H股自由流通量。按最終發售價每股H股21.50元計算,本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8.08A條(經修訂並由第19A.13C條取代)的自由流通量規定。 董事確認,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於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前):(i)概無承配人可單獨獲配售緊隨全球發售後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的10%以上;(ii)緊隨全球發售後,將不會有任何新主要股東;(iii)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H股中,由本公司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擁有的比例不超過50%,符合上市規則第8.08(3)條及第8.24條的規定;及(iv)上市時股東人數將至少為300名,符合上市規則第8.08(2)條的規定。 開始買賣 只有在全球發售已成為無條件以及招股章程「承銷-承銷安排及開支-香公開發售-終止理由」一節所述的終止權利未有行使的情況下,H股股票方會於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八時正(香時間)成為有效的所有權憑證。投資如在獲發H股股票前或H股股票成為有效的所有權憑證前按公開可得的分配詳情買賣H股,須自行承擔一切風險。 條件,預期H股將於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香時間)開始在聯交所買賣。H股將以每手200股H股進行買賣,H股的股份代號將為0638。 承董事會命 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天 香,2025年10月21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括執行董事張天先生、應凌鵬先生及許寧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王寧先生及趙女士,以及擬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吳承剛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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