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1、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11.89 / 平均价 元股,公司股票按照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前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11.89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2、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后续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3、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及第9.4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开市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刚光伏”变更为“*ST金刚”。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重整情况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光伏”)于2024年7月8日,公司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甘09破申1号、(2024)甘09破申1号之一),酒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及下属四家子公司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年9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下属四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金刚光伏现有总股本216,000,0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约324,000,000股,转增完成后,金刚光伏的总股本将增至约540,000,000股。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261,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产业投资人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受让;剩余63,000,000股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普通债权。在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金刚光伏取得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向四家子公司提供,使得四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金刚光伏保持一致。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 金刚光伏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金刚光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转增股票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在金刚光伏进入破产重整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的63,000,000股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普通债权,本次重整按32.49元/股的价格确定抵债价格。 (2)转增股票中剩余部分由重整投资人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重整投资人将受让261,000,000股股票。(其中产业投资人以4.96元/股价格受让约5,400万股;财务投资人暨产业合作伙伴以6.5元/股价格受让约1,620万股;财务投资人以7.5元/股价格受让约19,080万股),重整投资人合计提供资金人民币18.0414亿元,平均受让价格为6.91元/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对价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金刚光伏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以及补充金刚光伏流动性等。 本次重整不涉及现金红利,本次金刚光伏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为:(63,000,000股*32.49元/股+1,804,140,000元)÷(63,000,000股+261,000,000股)=11.89元/股。最终结果依据上述除权公式,根据届时股价及最终重整方案确定。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11.89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11.89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需根据前述公式进行调整。 四、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时,需要在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显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金刚光伏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金刚光伏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1、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主要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2、本次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的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净资产实力得到增强。因此,如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照《规则》相关要求对金刚光伏股票价格实施除权,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与金刚光伏重整前后基本面有望实现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有所背离,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司股票经过重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反映公司股票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相符。 3、根据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用于抵偿公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最终投资方案经多轮商议和洽谈得以确定,并未明显稀释原股东权益。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更接近于一次面向市场、经协商确定的交易行为,而非配股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但如果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价格低于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仍需充分考虑其影响。因此,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和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债务增加的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数量。 五、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金刚光伏整体重整方案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金刚光伏依据相关规则,需根据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申请并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 六、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第10.4.1条第(九)项规定及第9.4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1条、第10.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如果后续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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