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0005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8:31:12 中财网 |
|
原标题:
冰山冷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所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