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30127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快可电子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7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19,103股,每股发行价29.00元,募集资金总额186,153,987.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2,306,746.0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83,847,240.97元已于2025年4月2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4月25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30000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苏州快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光电)为公司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快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62806231 成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段正刚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 经营范围:研发、加工生产、销售:连接器系统、光伏电源,相关技术咨询,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与保荐人、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董事会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快可光电为公司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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