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300657):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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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8:56: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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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弘信电子: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
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5-88
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24.63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弘信电子”)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63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7%。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04元/股。
4、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7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时任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
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1 | 李震 | 中国 | 董事 | 28.00 | 4.15% | 0.06% |
| 2 | 陈素真 | 中国 | 董事 | 57.00 | 8.46% | 0.12% |
| 3 | 刘大升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7.00 | 2.52% | 0.03% |
| 4 | 宋钦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5.00 | 0.74% | 0.01% |
| 小计 | 107.00 | 15.87% | 0.22%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 | | |
| 核心骨干人员(63人) | 567.1214 | 84.13% | 1.16% | | | |
| 合计(67人) | 674.1214 | 100.00% | 1.38% | |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鉴于公司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7名调整为66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74.1214万股调整为669.1214万股,放弃部分权益作废。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70.00亿元;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00.00亿元;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25.00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如下:
|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M≥100% | X=100% |
| 100%>M≥80% | X=M |
| M<80% | X=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的(M<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A B C D
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21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9月27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10月22日,实际为66名激励对象登记限制性股票669.1214万股。
7、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意见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4年10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21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 | |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 | |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70.0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
准。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
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M) (X)
M≥100% X=100%
100%>M≥80% X=M
M<80% X=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的(M<80%),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5〕8-134号):公司2024年
营业收入为5,875,096,444.06元,
当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
M=83.93%,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83.93%。 | | | | |
| | |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
(M)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 | | |
| | | M≥100% | X=100% | | | |
| | | 100%>M≥80% | X=M | | | |
| | | M<80% | X=0% | | | |
| | | | | | |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
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
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上一年度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
考核结果 (A) (B) (C) 格(D) | 66名激励对象中:
1、不存在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的情况;
2、6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为“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100%。 | | | | |
| | | 个人上一年度
考核结果 | 优秀
(A) | 良好
(B) | 合格
(C) | 不合
格(D) |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 | | | | | 成就情况 |
| | | 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 |
| | | | | | | |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6375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24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向6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1214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7名调整为66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74.1214万股调整为669.1214万股。
2、2025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达标,公司将对66名激励对象涉及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3.01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4.6375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
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1 | 李震 | 中国 | 董事 | 28.0000 | 9.4001 | 33.57% |
| 2 | 陈素真 | 中国 | 董事 | 57.0000 | 19.1360 | 33.57% |
| 3 | 刘大升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17.0000 | 5.7072 | 33.57% |
| 小计 | | |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 | | |
| 核心骨干人员(66人) | 567.1214 | 190.3942 | 33.57% | | | |
| 合计(66人) | 669.1214 | 224.6375 | 33.57% | | |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已部分达标,6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除因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未达100%,43.01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外,
弘信电子《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其他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6375万股。上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枫律证字[2024]AN109-3号);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