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石化机械(00085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51:21 中财网
原标题:石化机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 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并规 范、高效、平稳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 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 规、规章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包括第一条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公司股东会正常召开并规范、高 效、平稳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股 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包括年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对公司、公司 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 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 决策机构。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 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 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力。 全体董事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 行职权,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全体董事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于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 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确保股东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删除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或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 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 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 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 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 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 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 
决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 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 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 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 秘书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授权的内 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 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及 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删除
大会现将其在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 保等方面的职权有限授予董事会行使: (一)投资方面: 1、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 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其中,授权 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 计划中的当年资本开支数额做出部分 调整,但所调整的资本开支额不得超过 当年资本开支总额的15%。 2、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 资),如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10%,由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 行审批。 3、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 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包括债券、期货、 股票和高科技产业(包括以股权方式) 等高风险资产进行投资的,属于风险投 资。其中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由股东大会批 
准;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的项目进 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 须计算以下5个测试指标:(1)总资产 比率: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除 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2) 成交金额比率:以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3)交易净利润(亏损) 比率:以交易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 对值除以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4)相关营业 收入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除以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标的净 利润(亏损)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 绝对值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不小于 5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 述5个比率均小于50%的项目进行审 批。 2、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 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须就涉及的金额或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计算本条第(二)项资 产处置方面之1中的5个测试指标。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大于5%的 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5 个比率均不大于5%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其中,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8、法律法规、上市地的监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 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 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 
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 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 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 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对于 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审 批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该等 授权应由董事会在《中石化石油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 确。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 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 认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新增条款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 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 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 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 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新增条款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 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节提案与通知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 关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会的通知。
第十八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见及理由。及理由。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部分内容) 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二十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节召开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条(部分内容)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 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 认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会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六)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股票数目。章。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新增条款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在知晓与会人员符合法定要求及股 东发言登记的情况后,会议主席应按通 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存在故障,影响会 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 大事由。 会议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 首先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人数及出 席股份数。删除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五节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新增条款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 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 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 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 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 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 间。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予以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 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删除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八条 董事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 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 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 
提案。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一名监事和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产生和罢 免及董事、监事的报酬、支付方法事宜;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 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 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似证券以及公司债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及 其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宣 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议 记录本中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删除
第五十三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第五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十三条(部分内容) 董事会 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交易 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 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 上的公告事务。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 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 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记录、决议等有关 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日。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会决议通过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新增条款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休会和散会删除
第五十七条 若无任何特殊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 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 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 决,影响大会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前述情况 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 续开会。删除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股 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 
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继续停牌,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股东大会的 正常召开。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 无故中止股东大会或阻碍股东大会作 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第五十九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出 席董事需履行会议决议和发言签字手 续,主持人宣布散会,出席会议人员方 可离开会场。 
第七节其他第六章 附则
新增条款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第六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 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议事规则: 1、《公司章程》修改后,议事规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 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议事规则: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 2、议事规则所记载的事项与公司 的情况不一致; 3、公司决定修改议事规则。1、《公司章程》修改后,议事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 2、议事规则所记载的事项与公司 的情况不一致; 3、公司决定修改议事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章节及条款调整修改导致的序号变更作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以上修
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10月 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