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
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并规
范、高效、平稳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
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
规、规章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包括 | 第一条 为维护中石化石油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公司股东会正常召开并规范、高
效、平稳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股
东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包括年 |
|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 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对公司、公司
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
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
决策机构。 | 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
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
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力。
全体董事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
行职权,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全体董事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于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
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确保股东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或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
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 |
|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
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
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
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
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
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 | |
| 决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
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大会
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
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
秘书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授权的内
容应明确、具体。 | |
|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
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及
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 | 删除 |
| 大会现将其在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
保等方面的职权有限授予董事会行使:
(一)投资方面:
1、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
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其中,授权
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
计划中的当年资本开支数额做出部分
调整,但所调整的资本开支额不得超过
当年资本开支总额的15%。
2、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
资),如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10%,由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
行审批。
3、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
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包括债券、期货、
股票和高科技产业(包括以股权方式)
等高风险资产进行投资的,属于风险投
资。其中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由股东大会批 | |
| 准;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的项目进
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
须计算以下5个测试指标:(1)总资产
比率: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除
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2)
成交金额比率:以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3)交易净利润(亏损)
比率:以交易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
对值除以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4)相关营业
收入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除以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标的净
利润(亏损)比率:以交易标的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
绝对值除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 |
|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不小于
5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
述5个比率均小于50%的项目进行审
批。
2、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
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须就涉及的金额或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计算本条第(二)项资
产处置方面之1中的5个测试指标。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大于5%的
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5
个比率均不大于5%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其中,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8、法律法规、上市地的监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
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
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 | |
| 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
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
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
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对于
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审
批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该等
授权应由董事会在《中石化石油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
确。 | |
|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 | |
|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
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
认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新增条款 |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
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
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
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
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
| 新增条款 |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
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
|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第三节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
|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
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会的通知。 |
| 第十八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
| 见及理由。 | 及理由。 |
|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十八条(部分内容) 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二十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
|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第四节召开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七条(部分内容)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
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
认结果为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七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会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件。 |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六)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 股票数目。 | 章。 |
|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在知晓与会人员符合法定要求及股
东发言登记的情况后,会议主席应按通
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存在故障,影响会
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
大事由。
会议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
首先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人数及出
席股份数。 | 删除 |
|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
| 第五节表决和决议 |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
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
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
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
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
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
间。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
|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予以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
|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
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删除 |
|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八条 董事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
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
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 | |
| 提案。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
|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
|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一名监事和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产生和罢
免及董事、监事的报酬、支付方法事宜; |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
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
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似证券以及公司债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及
其附件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宣
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议
记录本中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删除 |
| 第五十三条(部分内容) 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
|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永久保存。 |
| 第五十三条(部分内容) 董事会
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交易
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
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
上的公告事务。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
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
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记录、决议等有关
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
|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日。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会决议通过日。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
|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六节休会和散会 | 删除 |
| 第五十七条 若无任何特殊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
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
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
决,影响大会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前述情况
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
续开会。 | 删除 |
|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股
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 | |
| 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继续停牌,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股东大会的
正常召开。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
无故中止股东大会或阻碍股东大会作
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 |
| 第五十九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出
席董事需履行会议决议和发言签字手
续,主持人宣布散会,出席会议人员方
可离开会场。 | |
| 第七节其他 | 第六章 附则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
| 第六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
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议事规则:
1、《公司章程》修改后,议事规 |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
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议事规则: |
|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
2、议事规则所记载的事项与公司
的情况不一致;
3、公司决定修改议事规则。 | 1、《公司章程》修改后,议事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
2、议事规则所记载的事项与公司
的情况不一致;
3、公司决定修改议事规则。 |
|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 |
|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