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30138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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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55: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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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挖金客: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挖金客”、“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号),公司于2022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并于2022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2023年10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603,49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7.0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演变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32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10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25,816股,并于2023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8,000,000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9,925,816股。
2024年5月1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925,816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7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05月0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69,925,8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0股,合计转增31,466,617股。公司已于2025年6月18日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总股本由69,925,816股增加至101,392,433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1,392,43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827,659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3.2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564,77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6.77%。本次申请解除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57,124,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4%。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陈坤女士以及持有公司1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永奥”)。
上述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1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新余永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股东李征先生、陈坤女士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4)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如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本人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稳定股价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股份回购和股份购买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本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保证公司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⑤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1)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2)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⑤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利润分配的承诺
承诺将严格按照首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首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8、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9、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0、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拥有权益或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支持
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与
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凡是本人获知的与
挖金客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将及时通知
挖金客。
(4)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
挖金客利益的活动。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挖金客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股东北京永奥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单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原则上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单位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25日(星期六)。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3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陈坤女士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永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7,124,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4%。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备注 |
| 1 | 李征 | 26,951,974 | 26,951,974 | 注1、2 |
| 2 | 陈坤 | 20,841,524 | 20,841,524 | 注2、3 |
| 3 | 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9,331,437 | 9,331,437 | 注1 |
| 合计 | 57,124,935 | 57,124,935 | | |
注1:李征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征先生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55%,即通过北京永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132,29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李征先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李征先生已质押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0,585,000股,陈坤女士已质押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为6,540,000股;上述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3:陈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已于2024年8月30日任期届满离任。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
股 | 57,564,774 | 56.77% | 20,213,980 | 57,124,935 | 20,653,819 | 20.37%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57,124,935 | 56.34% | - | 57,124,935 | - | - |
| 高管锁定股 | 439,839 | 0.43% | 20,213,980 | - | 20,653,819 | 20.37%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 43,827,659 | 43.23% | 36,910,955 | - | 80,738,614 | 79.63% |
| 三、总股本 | 101,392,433 | 100.00% | 57,124,935 | 57,124,935 | 101,392,433 | 1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六、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违反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雨辰
石 颖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