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金客(301380):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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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55: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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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挖金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80 证券简称:
挖金客 公告编号:2025-066
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1
陈坤女士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永奥”),李征先生为北京永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57,124,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4%,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0月25日(星期六),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号),公司于2022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78元,并于2022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1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新余永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更名为“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本的比例为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2023年10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603,49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7.0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32号),公司于2023年10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25,81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0.71元/股,并于2023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8,000,000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9,925,81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41,786,8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9.76%,无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为28,138,94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0.24%。
2024年5月1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925,8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7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05月0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69,925,8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24,474,035.6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0股,合计转增31,466,617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已于2025年6月18日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69,925,816股增加至101,392,43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827,659股,占转增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3.2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564,774股,占转增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6.77%。
(三)目前股份总额和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1,392,43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3,827,65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3.2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564,77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6.77%。本次申请解除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57,124,93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6.3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 承诺
主体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 股份
限售
承
诺、
股份
减持
承诺 | (一)股份限售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2023年4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
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4、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
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
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股份减持承诺 | 正常
履行
中 |
| 承诺
主体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 | 1、如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本人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之
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
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
| | 股份
限售
承
诺、
股份
减持
承诺 |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本单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2023年4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
应进行调整。
3、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
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股份减持承诺
1、原则上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
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单位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
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正常
履行
中 |
| 承诺
主体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 稳定
股价
承诺 |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 正常
履行
中 |
| | 稳定
股价
承诺 |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
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 李征
正常
履行
中,
陈坤
在任
期间
已履
行。 |
| | 关于
股份
回购
和股
份购
买的
措施
和承
诺 |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
做相应调整。
2、本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
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
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
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保证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正常
履行
中 |
| | 关于
股份
回购
和股 | 1、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
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
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 | 李征
正常
履行
中, |
| 承诺
主体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 份购
买的
措施
和承
诺 | 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2、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陈坤
在任
期间
已履
行。 |
| | 利润
分配
承诺 | 关于利润分配,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首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首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首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 正常
履行
中 |
| |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 |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正常
履行
中 |
| |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
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李征
正常
履行
中,
陈坤
在任
期间
已履
行。 |
| | 关于
减少
规范
关联
交易
方面
的承
诺 |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
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
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
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 | 正常
履行
中 |
| 承诺
主体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 | 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
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 |
| | 避免
同业
竞争
的承
诺 |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目前没
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拥有权益或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支持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与挖金客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凡是本人获知的与挖金客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将及时通知挖金客。
4、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挖金客利益的活动。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挖金客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 正常
履行
中 |
| | 依法
承担
赔偿
或赔
偿责
任的
承诺 |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本单位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3 /
受社会监督。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
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
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正常
履行
中 |
| | 依法
承担
赔偿
或赔
偿责
任的
承诺 | 1、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
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 | 正常
履行
中 |
| 承诺
主体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 | 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承诺。
(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合规性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0月25日(星期六)。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陈坤女士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永奥,李征先生为北京永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7,124,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4%。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 1 | 李征 | 26,951,974 | 26,951,974 | 注1、注3 |
| 2 | 陈坤 | 20,841,524 | 20,841,524 | 注2、注3 |
| 3 | 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9,331,437 | 9,331,437 | 注3 |
注1:李征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征先生已质押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0,58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10.44%,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李征先生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陈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已于2024年8月30日任期届满离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坤女士已质押其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为6,54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6.45%,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3:李征先生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55%,陈坤女士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45%。李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951,974股,通过北京永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132,290股;其一致行动人陈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841,524股,通过北京永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199,147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 本次股份增减变动 |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股/非流通股 | 57,564,774 | 56.77% | 20,213,980 | 57,124,935 | 20,653,819 | 20.37%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57,124,935 | 56.34% | - | 57,124,935 | 0 | 0.00% |
| 高管锁定股 | 439,839 | 0.43% | 20,213,980 | - | 20,653,819 | 20.37%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3,827,659 | 43.23% | 36,910,955 | - | 80,738,614 | 79.63% |
| 三、总股本 | 101,392,433 | 100.00% | 57,124,935 | 57,124,935 | 101,392,433 | 1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2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违反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
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