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002987):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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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0: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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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此时、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协调部门,财务部及内审部为牵头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要做好以上工作的安排,并做好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与年报相关事项的履行职责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相关独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以及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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