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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002987):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0:28 中财网
原标题: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本人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票买卖行为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筒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帐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在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没收违规买卖产生的收益;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予以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严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承担相应责
任外,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就其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在得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情形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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