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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002987):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0:28 中财网
原标题: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董事会的委托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核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对内审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五章 工作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有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者通讯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四条 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文件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文件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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