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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002987):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0:29 中财网
原标题: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与职权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入公司财务预算。

二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其他部门和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 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办理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内部控制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审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表、预算与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合同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经董事会同意,有权予以封存;
(七)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有权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有权提出处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四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一)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三)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六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三)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

七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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