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002987):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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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0: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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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京北方: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増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増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増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増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见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解答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媒体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相关规定据实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还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亦不得在互动易上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并提供网络投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进行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发布公告,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深交所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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