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301360):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三)合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升管理水平,增进对公司股东的回报;(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章内部控制环境 第七条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授权控制)、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权; 行监督; (四)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公司依据经营实际需要设置各职能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组)。各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业务流程,修订并完善业务管理规范,并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对分子公司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及服务,指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六)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主要经济指标绩效考核管理、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对口管理以及监控。 第九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十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制定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机构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旨在帮助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设定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八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营管理层、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业务控制 第二十四条业务控制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系统的特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以及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项目实施和运营维护环节:包括实施管理、项目验收、文档管理、安全管理等; (三)采购、费用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物料和劳务、处理采单、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商考察与选择、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督导、价格监控、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基础与前瞻性研究、产品规划、产品设计、技术研发、软件研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六)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七)融资环节: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的决策、执行、投资效果、清算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九)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十)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一)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五章主要业务控制活动 第二十六条控制活动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责任、业务规章、业务流程等。 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财产保护、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预算控制、运营分析和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组和各分子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度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有目的地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战略,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强化项目分析和可行性调研,规范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各控制环节实现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制定绩效指标管理办法,明确对分子公司的绩效管理和经营计划、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收入管理、结算管理、内部借款、费用开支、会计核算、财务分析、资产管理、税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减值及准备管理、资产损失管理制度,强化公司会计工作行为规范,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针对经营风险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严把企业财经纪律关,确保公司健康运营。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审议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中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司若对外担保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六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十三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五十五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授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八条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与投融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若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的投资规模和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一条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要按《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六十四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公司完善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并承担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该异议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七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应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司应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十八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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