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30136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和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胜任相关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共同参加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具体工作程序: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分阶段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被审计单位、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审计时间、审计小组等事项,并报内部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执行。依据项目审计方案准备前期资料,在实施审计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按项目审计方案执行具体项目审计,依照审计内容和审计要求,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相关合同、会计、预算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采取现场实物勘查或盘点,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有效检查方式;进行独立和客观的审计程序。 (三)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核实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和可靠;证明文件要签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所有审计文档执行二次复核和交叉复核的方式,确保审计资料真实性、公正性、有效性。 (四)项目审计小组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需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做出必要修改。 (五)审计报告经审批通过后,签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有关整改情况报告。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应跟进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相关审计决定或审计建议,适时安排后续审计;汇总分析整改情况,在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做出说明。 (七)公司内部审计部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说明实际实施项目、重大或重要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未完成计划原因及措施等。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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