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3013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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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6:1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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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未来电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1
第三章股份锁定和解锁.............................................................................................4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5
第五章相关信息申报和披露.....................................................................................9
第六章责任处罚.......................................................................................................10
第七章附则.............................................................................................................11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附件1:《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附件2:《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的确认函》)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份锁定和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并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相关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通过调查问卷(附件3:《股票交易调查问卷》)结合其他形式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近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
编码:________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份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 本人身份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______ |
| 证券类型 | □股票 □衍生品_____ |
|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卖出 |
| 拟交易数量 | (单位:股/份) |
| 拟交易日期 | 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 日 |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份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码:________
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已于 年 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调查问卷
本问卷仅用于收集了解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在特定时期参与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
(请在“ ”用正楷体填写相应内容,并在相应选项的“□”处划“√”,谢谢!)
一、 基本信息
1、 姓名:
2、 身份证号码:
3、 服务单位:□【】 □其他(请填写)
4、 职位:□董事 □高管 □其他(请填写)
二、 短线交易情况(董事、高管填写)
1、 最近六个月内是否买入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等)? □是
□否
2、 最近六个月内是否卖出公司股票(含协议转让等)? □是
□否
三、 内幕交易情况
1、 在本次股票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是否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
是 □否
2、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是否将内幕信息以任何形式告知他人或其他单位?
□是 □否
3、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是否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或其他单位买卖公司股票?
□是 □否
本人 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签署: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