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30138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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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50: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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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未来电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2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3
第五章附 则............................................................................................................. 5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应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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