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3013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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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50: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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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未来电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2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4
第四章 附则..........................................................................................................21
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
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公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相关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七条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五)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须经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核准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并随后在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编制临时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它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如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他的重要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五)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未放弃权利,持有该公司权益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上述规定。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八)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况。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波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其他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七)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或分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分立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其他事项按照《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
(八)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告和披露。
(十)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二)公司董事会做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应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三)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审核主体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和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含刊载于公司网站或其它公众媒体用于宣传的重要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应在其企业里建立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汇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1.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2. 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5.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审计委员会成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4.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5.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7. 审计委员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8. 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决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四)总经理的职责:
1. 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 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 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其向深交所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未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任何人不得就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接受媒体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提纲、计划需事先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公开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已经明显发生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婉言谢绝。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内部流转审核文件)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对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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