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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电器(30138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50:38 中财网
原标题:未来电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2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4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5
第六章附则................................................................................................................. 6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财务中心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经过评估可以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续聘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漏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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