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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电器(30138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50:38 中财网
原标题:未来电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1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2第四章责任追究......................................................................................................... 3
第五章附则................................................................................................................. 3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信息登记内容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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