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30103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1:01:19 中财网

原标题:双乐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声明
作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乐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募集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目录
声明...............................................................................................................................1
目录...............................................................................................................................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6
三、《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7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8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9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2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29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30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陈澎: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经济学硕士。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曾负责或参与润欣科技首发项目、君正集团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君正集团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博晖创新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智认知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恒通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中源协和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鄂尔多斯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滨化股份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百洋医药IPO项目、百洋医药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张雪梅: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经济学硕士。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易瑞生物IPO、双乐股份IPO、中健康桥IPO等首发项目;曾参与易瑞生物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曾参与君正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博晖创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漱玉平民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孙在福,其执业情况如下:
孙在福: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金融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负责或参与派克新材洪汇新材润禾材料艾可蓝、雅迪传媒等IPO项目;太阳能浙江交科光华科技可转债项目;派克新材中国电建省广集团亚太科技、加加食品、当代明诚非公开项目;省广集团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葛俊云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nlourPigmentCo.,Ltd.
股票简称双乐股份
股票代码301036.SZ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汉洲
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7年3月14日
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958号
邮政编码225722
公司电话0523-83764960
公司传真0523-83764089
互联网网址https://www.shuangle.com
电子信箱yhd@shuangle.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杨汉栋
联系电话0523-83764960
经营范围铬黄、锌黄、酞菁、钼铬红、偶氮颜料、涂料、橡胶、 塑料、硫酸铵、氰尿酸制造;科技开发服务;化工原料 (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 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物 质燃料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1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在合规管理部下设投行合规小组,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通过履行合同和对外申报材料审查、利益冲突审查、参与立项及内核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廉洁从业管理、信息隔离墙、反洗钱等专项合规工作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合规风险节点。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以下合称“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项目申报材料经公司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2025年6月18日,浙商证券在杭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双乐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应到9人,9人参加表决,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一致同意保荐双乐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2、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保荐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业务中,除依法需要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关报告。除上述行为外,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为合法合规,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5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就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双乐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865.92万元、4,727.72万元和12,069.7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54.47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别规定,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性能蓝绿颜料项目”、“高性能黄红颜料项目”、“高性能功能性颜料产品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5、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及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6、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规定。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178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1862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3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8、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 资金投资额
1高性能蓝绿颜料项目双乐泰兴18,500.0016,621.75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 资金投资额
2高性能黄红颜料项目双乐泰兴46,347.8941,577.24
3高性能功能性颜料产品研发中心项目双乐股份6,000.003,801.01
4补充流动资金双乐股份18,000.0018,000.00
合计88,847.8980,000.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9、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865.92万元、4,727.72万元和12,069.7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54.47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10、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9
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分别为19.64%、15.30%、11.78%和10.48%,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03.52万元、10,097.68万元、22,951.21万元和181.1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8.00亿元,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双乐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5)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6)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1 0
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0
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1、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聘请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已签署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浙商证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环保风险
公司属于颜料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在生产中操作不当,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发生环保事故或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等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环保意识的持续增强,未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环保法规,进一步提高各项环保标准,如公司无法满足相关要求而被要求停产整改或关停、搬迁等,则将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的部分原材料如苯酐、液氯等以及生产的三氯化铝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储存、生产、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如果出现操作不当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存在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为直接原材料。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均超过50%。公司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为苯酐、精铅、电解铜等,属于大宗商品,其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无法及时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下游转移,或未能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过程中做好存货管理,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将面临一定的压力。

(4)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7,070.55万元、143,332.44万元、157,527.72万元和110,997.1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865.92万元、4,727.72万元、12,069.76万元和4,946.25万元。受印度进口酞菁类颜料在国内倾销、产品销售价格波动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影响,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存在一定波动;且2025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下滑4.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同比下滑46.95%。

若未来国内经济发展增速降低或出现周期性波动,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下游行业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或出现其他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出现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等情形。

2、技术创新风险
(1)技术开发风险
经过多年的深耕细作,公司在酞菁颜料、铬系颜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技术开发与创新、产品及工艺的开发与应用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随着下游油墨、塑料、涂料行业的发展,下游客户因应用领域、使用习惯、地区化差异等因素导致存在需求差异,使得酞菁颜料、铬系颜料存在大量定制化、个性化的需求,公司通过产品应用开发,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的客户制定差异化的产品,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如果公司技术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将会导致公司丧失技术优势地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在生产工艺、核心技术方面积累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公司制定了相应人才培养机制和保密制度;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或技术人员私自泄露公司技术机密,仍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0,490.93万元、22,655.81万元、24,429.68万元和22,785.8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5.69%、36.35%、35.51%和29.95%,存货金额及其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存货滞销或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将可能导致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损失增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805.24万元、22,531.71万元、24,885.54万元和26,656.3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23%、15.72%、15.80%和18.01%,占比持续增长。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收款措施不力、下游行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个别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个别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款项融资无法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4,081.14万元、13,357.31万元、10,290.01万元和21,675.21万元,呈上升趋势。虽然应收款项融资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和流通性,但仍存在票据到期无法兑付或背书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颜料产品主要应用于油墨、涂料及塑料等领域的着色,并最终用于印刷、包装、建筑、装饰、机械、家具、儿童玩具及其他塑料制品的着色。公司产品的最终应用领域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度较高。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受到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经济景气程度和变化趋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下游行业需求出现周期性波动,而公司又未能推出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负面影响。

2、进口产品倾销风险
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曾对我国酞菁颜料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损害国内酞菁产业发展。2022年3月,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进行反倾销调查;2023年2月,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存在倾销,自2023年2月27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下,印度低价酞菁颜料涌入国内市场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未来,不排除印度或其他国家以其他方式可能存在的类似倾销行为,届时将导致公司市场份额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出现业绩下滑的状况。

3、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剧,部分国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列入“实体清单”等多种方式或者制裁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371.63万元、5,557.73万元、7,498.41万元和4,857.4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23%、3.88%、4.76%和4.38%。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低,国际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公司生产的颜料产品主要作为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塑料等下游产品,并最终用于印刷、包装、建筑、装饰、机械、家具、儿童玩具及其他产品的着色,而国内上述产品的出口规模较大。

国际贸易摩擦使得公司下游产品出口面临更高的关税成本,进而削弱了下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导致海外订单减少。这种市场需求的萎缩可能会沿着产业链向上传导,最终对公司颜料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使公司面临订单减少、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4、铬系颜料应用领域受限的风险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铅铬黄”为限制类项目。

近年来,国内外陆续颁布实施限制铬系颜料应用领域的法规或行业标准,压缩了铬系颜料的市场空间:国内陆续出台《塑料材料中铅、镉、六价铬、汞限量》(GB/T38295-2019)、《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和《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对相应领域涂料的铅铬含量进行了限制;2025年1月,欧盟颁布《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条例》(EU)2025/40,对包装物的铅镉汞铬的含量作出限制;韩国《化学物质注册评价法规》(K-REACH)于2025年起开始实施限制六价铬化合物进口的新增条款。

报告期各期,公司铬系颜料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5,279.62万元、25,620.02万元、25,943.53万元和18,271.8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9.89%、17.87%、16.47%和16.46%。

前述政策于2020年底陆续实施,铬系颜料在相关领域的使用已有所减少,报告期内公司铬系颜料销售情况保持平稳,上述政策对公司现有铬系颜料的销售影响相对有限。但相比于铬系颜料,高性能有机黄红颜料环保性和安全性较高,对铬系颜料的替代趋势愈发明显。未来,如果国内外政策进一步限制铬系颜料的应用范围,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1)本息偿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6年,对未转股部分每年付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若未来公司遇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及回款情况远低于预期或者其他融资渠道收紧受限等状况,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或将恶化故而造成本息兑付压力增大,在上述情况下本次可转债投资者或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的风险。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能否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取决于本次发行确定的转股价格、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多项因素,相关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的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完成转股。届时,投资者只能接受还本付息,而公司也将承担到期偿付本息的义务,从而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未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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