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30071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2:20:52 中财网
原标题:ST泉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项2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一)项2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2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1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二)项1、2、3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不超30
过人民币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存在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有);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七)独立董事意见(如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有);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审议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等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息:参考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合理性等。

第十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关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违规的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占用资金的关联方予以清偿,并将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人向公司上报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视情况确定是否撤销有关关联交易,或对关联交易进行补充审议。该等行为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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