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废止、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中的部分子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办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 1.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 1.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3.08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3.10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3.10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3.10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 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3.10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
| 3.1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3.1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3.1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 3.1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
|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4.0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4.0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4.0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05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4.0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4.06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 |
| 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 4.11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
|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一)审议批准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4.1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4.1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4.13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4.13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4.1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公司注册地
为主。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4.1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公司注册地为
主。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4.1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4.16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4.1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4.1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1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 4.18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
|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1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4.1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2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20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4.2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21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2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4.22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4.23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4.23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23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 | 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23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 |
| 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
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
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
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
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东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
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
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
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4.25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
含会议召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4.25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含
会议召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4.2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方式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4.26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方式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 4.2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4.27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4.28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4.28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4.29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4.29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4.3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 4.3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
|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 4.3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4.3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4.34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4.34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会。 |
| 4.37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4.37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4.38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38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39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4.39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4.40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4.40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4.4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4.4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4.4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4.43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4.4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4.4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4.4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4.46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4.46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4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
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会提交的
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
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
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4.50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
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五)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4.50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
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五)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 4.51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4.51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4.52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和按《公司章程》规定具有资格
的股东(下称“提名人”)可以提名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
监事)的选聘遵循下列程序:
(一)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
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提名人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非
职工监事除外)。提名人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
交董事会。
(二)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
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 | 4.52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和按《公司章程》规定具有资格的股东
(下称“提名人”)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含独立
董事)的选聘遵循下列程序:
(一)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
时,提名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二)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
通知及补充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
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 |
|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
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
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人进行表决。
(五)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监
事按本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
产生。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所和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
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
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五)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按本章程的
规定由股东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改选董事
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4.53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4.53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4.54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4.54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4.56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4.56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4.57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4.57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4.58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 4.58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 |
|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4.59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4.59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4.61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4.61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 4.62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4.62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 4.63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
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 4.63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
算。 |
| 4.6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4.64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 5.01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大会应解
除其职务。 | 5.01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会应解除
其职务。 |
| 5.0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5.02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
超过两届)。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5.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5.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5.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5.07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在该期限内仍然有效。 | 5.07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不当然解
除,在该期限内仍然有效。 |
| 5.10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 5.10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
| 5.12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5.12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拟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 5.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拟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5.15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 5.15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 5.16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5.16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5.17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
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前款
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授予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或内部机
构行使上述权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的事项除外),具体授权权限和事项
以董事会决议或经董事会审批批准的内部制度规
定为准。
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5.17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属于公司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
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前款
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授予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或内部机
构行使上述权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的事项除外),具体授权权限和事项
以董事会决议或经董事会审批批准的内部制度规
定为准。
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5.18条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5.18条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5.20条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或授
权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讨论研究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 | 5.20条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或授
权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讨论研究后报股东会批
准。 |
| 5.21条公司收购、兼并、参(控)股、租赁、托
管、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活动,董事
会可授权证券投资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前期事项
的调研,在调查研究、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
由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资产购并、资产出售行
为董事会应当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 5.21条公司收购、兼并、参(控)股、租赁、托
管、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活动,董事
会可授权证券投资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前期事项
的调研,在调查研究、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
由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资产购并、资产出售行
为董事会应当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5.23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5.23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5.24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 5.24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
|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5.26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
其他有效送达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5.26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
其他有效送达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
| 5.27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5.27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5.28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
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送达形式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5.28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
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送达形式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5.31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法
人和自然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31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法
人和自然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36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5.36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6.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6.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6.07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6.07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6.08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6.08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6.09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 | 6.09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
| 宜。 | |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节删除 |
| 8.05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公司亏损外,经审批机
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公司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
分配利润,股东大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各股东
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
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7.05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公司亏损外,经审批机
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公司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
分配利润,股东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各股东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
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8.07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7.07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8.08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以现金和股票的方式进
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近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
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分红政策或
股东回报规划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 | 7.08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以现金和股票的方式进
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近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
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的投票权。
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分红政策或
股东回报规划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
会进行表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 |
| 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
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
批准。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
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 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
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
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
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
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计
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投资计划。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年度
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
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
| 8.09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7.09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8.12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 | 7.12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 |
| 8.14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7.14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 8.15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7.15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 9.0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
章程9.08条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 8.03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
行。 |
| 9.0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
邮件、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 8.0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
邮寄、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
行。 |
| 9.0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
邮件、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 删除 |
| 9.0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 8.0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或电子签名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
|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 10.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9.02条 公司合并,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 10.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9.0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告。 |
| 10.0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9.06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10.0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9.0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10.09条 公司有本章程10.08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9.09条 公司有本章程9.08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0.10条 公司因本章程10.08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9.10条 公司因本章程9.08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 10.1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9.1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0.13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9.13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10.1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9.15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1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10.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11.02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0.02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1.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10.03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12.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1.0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2.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11.06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 12.07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上市之
日起生效。 | 11.07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公司上市之日
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