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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002524):光正眼科: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1:51:20 中财网
原标题:光正眼科:光正眼科: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第三条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内容: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组织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经理层人员与职权
第九条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

第十一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七条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中止;
(二)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行政处罚等。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6月30日前向董事会详细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12月31日前向董事会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行政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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