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300694):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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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2:50: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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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蠡湖股份: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
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激励计划》。
4、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下述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一)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其已获授但第一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2800万股;
(二)鉴于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7.9000万股。
(三)截至本公告日,鉴于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退休(未被返聘),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按照实际服务年限折算前述6名退休人员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前述6名退休人员其余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1.8001万股。
(四)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的业绩考核未能达标(具体见下表),作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人员(除上述第三条退休的6名人员外)的第二期归属部分共124.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部分共5.6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实际业绩 |
| 首次授予
部分
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
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
归属期 | 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不低于130%,且不低
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不
低于5.2%;
3、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不低于95%。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2023年、2024年度报告出
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8-46
号、天健审〔2025〕8-272号)相关数
据测算:
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为111.73%(2023
年:72.16%,2024年:39.57%,行业
均值为158.56%);
2、2023年-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
为5.24%(2023年:5.90%,2024年:
4.57%);
3、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为96.49%。
注:上述相关指标计算均剔除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 |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汽车”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4、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综上,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70.0601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合计作废170.0601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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