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68811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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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3:41: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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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
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
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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