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68803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报送、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债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式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报送、管理 第十一条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内 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注 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需填写本表。 2、交易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决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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