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68803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3:41:20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通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如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应按要求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湖北证监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业务导致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所在 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与公司 的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 3)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 5)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6)
1           
2           
3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
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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