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68803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三)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或股份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其被确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含各种形式的持股平台),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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