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医疗(688358):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00:15:53 中财网
原标题:祥生医疗: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医疗”或“公司”)委托, 指派翁晓健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 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祥生医疗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祥生医疗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祥生医疗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祥生医疗内部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并于2025年 10月 11日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祥生医疗于 2025年 10月 17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5年 10月 18日, 祥生医疗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5年 10月 23日, 祥生医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5年 10月 23日, 祥生医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祥生医疗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祥生医疗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祥生医疗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5年10月23日, 祥生医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祥生医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年 10月23日。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5年10月23日, 祥生医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公司的确认,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祥生医疗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3日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7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0,000股, 授予价格为 16.50元/股。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祥生医疗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 10月 23日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认为该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5年 10月 23日为授予日, 以 16.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00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以及公司的确认, 公司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其他事项

本次授予尚须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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