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5,821,575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317,075元。 |
| 2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
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
署。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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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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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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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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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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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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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1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1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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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26,119,339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额、持
股比例情况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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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5,821,57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18,317,07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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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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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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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可以依法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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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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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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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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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
|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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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前条所
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
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
间,并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保密承诺书
(需明确说明查阅行为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
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
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
责任)等相关文件。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向公司
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由本人亲自到
场,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
券法》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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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 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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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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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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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
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22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3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
| | |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4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25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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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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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 27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
算数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总额(取高者)按交易类型经累计计
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提请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下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六)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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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四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 第四十九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公
司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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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
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违规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
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
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对违规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
规定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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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时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允价值 | 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
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2.15条规定的
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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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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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议: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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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规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
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会议室或者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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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
意见书。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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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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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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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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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
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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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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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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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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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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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
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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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0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41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
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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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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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
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 |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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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
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
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
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
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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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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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
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
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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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限。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本条及本章程第六十八
条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股东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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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 | |
| 47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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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8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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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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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者公
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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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52 | 第七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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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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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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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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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
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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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
……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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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
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前述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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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
| |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59 | 第八十八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
式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
变更。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
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
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
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
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
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
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第九十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非职工代
表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变
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
更。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委员
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
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非职
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
确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
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
出任董事。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
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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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
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
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
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
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
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
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
说明。 |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
中明确说明提案之间的关系,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
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
合规性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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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九十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
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
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
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
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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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 | |
| 63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时间自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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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代表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
之日起计算。 | 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 |
| | | |
| 64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
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
出解任的建议。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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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的,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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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赔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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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6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于该款规定;
(六)未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
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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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
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
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
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
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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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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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69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存
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
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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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
| | | |
| |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 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2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
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
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
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
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
及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
法律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
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
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
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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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
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7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五)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授予及股东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
外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
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 |
| | | |
| | | |
| | | |
| | | 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
监督;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
| 75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
签署的文件 ;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
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
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应
当审慎决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
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
| 76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 | |
| 77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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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8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会议
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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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9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需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 |
| | | |
| | | |
| 80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
| | | |
| |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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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81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8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
| | |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8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8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8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8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88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8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90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
| | |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9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ESG)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
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9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
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94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 95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
| | | |
| | | |
| | 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外,同时不
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四条
(第(四)项除外)关于董事的忠实、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〇三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
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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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如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
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
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
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97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98 |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99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利润,但本章程另有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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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有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
可以根据公司成长阶段、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年度盈利情况、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
性等因素,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
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
2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有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成长阶
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年度盈利情况、股价与股
本规模匹配性等因素,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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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
披露。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 |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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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变更机制: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
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
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在详细论
证后,充分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并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
制: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
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
见;由董事会在详细论证后,充分说明调整的具体
原因及合理性,并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 | | |
| 102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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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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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10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0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108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109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111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股东
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 112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 | |
| | | |
| | | |
| 11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
| | |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14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 | |
| 115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
| | | |
| 116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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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 | | 承担赔偿责任。 |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20 |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总经理”代指《公司法》
中的经理、“副总经理”代指《公司法》中的“副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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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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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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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4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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