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3004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6:04:15 中财网
原标题:力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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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办妥移交手续后12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公司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本制度相关义务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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