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688571):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6:15:24 中财网
原标题: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要求、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前述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在交易所完成系统申报,并在上交所网站上对外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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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十四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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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加强对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短线交易防范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子女应当签署《短线交易规则知情确认书》。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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