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四通(603838):四通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10:55 中财网
原标题:*ST四通:四通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且该等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公司在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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