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000576):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 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 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参与公司市值 管理战略规划和对落实市值战略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 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 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以通过官方声明等各种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 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 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 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三条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当立即启 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 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 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 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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