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000576):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管理,保障公司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子公司通过投入货币、实物、 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合资 合作、对所投资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 (二)金融类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 债券、金融债券、特种债券及委托理财等; (三)其他类型投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项 目合作投资、风险投资(包括PE及创投)等。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防范投资风险,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子公司所有投资 项目均应按本制度报公司审批; (二)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 期平均水平; (三)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合同管理和法律风 险管控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对外投资的决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若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要求行使如下投资审批权: (一)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不满50%(若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购买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不满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满50%,或该比例为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满50%,或该比例为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满50%,或该比例为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不满50%,或该比例为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 (七)决定交易金额不满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5%的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除外)。 第九条 管理层按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行使决 策权。 第十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 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此类投资的规模。 第十一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确定投资管理战略目标,起草公司层 面投资项目前期项目建议书、评估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落实投资项目的实施、跟踪及监控,向管理层汇报项目进展状况,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价。 第十三条财务经营部负责投资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财务管理,负责 资金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负责为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建议及风险防控, 重点就相关协议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配合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或者背景调查。同时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程序按照决策权限,采取逐级审核批准和授 第十七条 由各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首先须经各子公司进 行严格筛选和综合评价后,将投资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公司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含项目建议书、合作意向等资料);然后战略投资部将项目支持文件分发到各相关部门,并组织填写《投资项目审批会签表》。 由战略投资部汇总并形成议案草案,报管理层预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部、子公司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高 盈利潜力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申请并根据项目投资预算、规划、投资建议等相关信息资料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如下: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项目的市场分析和技术分析; (三)项目总体方案;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项目风险管控与投资建议。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部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 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审查无异议后,战略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 行调研、论证,发起成立尽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尽调小组可包括战略投资部、财务经营部、风控审计部及其他相 构进行独立尽调,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信息及其它资料,战略投资部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背景; (二)市场分析; (三)项目方案; (四)建设条件与公司(厂房)地址的选择(产权、股权转让除 外); (五)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或人员安置); (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七)投资收益分析; (八)风险分析; (九)综合分析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提交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公司总经 理。 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如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协议; (四)相关实物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合规性审核文件; (五)企业近三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 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管理层讨论,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管理层权限的,提交董事会。 限的,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股东会在履行审批程序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实施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控制 (一)战略投资部将已批准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按预 算金额及支付进度审核各项投资支出情况; (二)战略投资部组织按已批准项目方案进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 投资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公司采取总体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章 投资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司应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不可抗力使该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企业: (一)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悖于未来经营 发展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持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转让投资时,需由战略投资部提出转让方案,并按权限报批;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核销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 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七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于投资总额大于500万元且列入公司年度投资预 算的项目,在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战略投资部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并在项目存续期内 每年提出项目后评估方案,报公司管理层同意,会同风控审计部组成后评价工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该小组视项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组成,或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完成后评价报告编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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