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00057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维护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一管理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获悉内幕信息人员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漏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内幕信息及 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已不能保密或已经外泄,相关机构或人员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向他人或他人向公司依法传递内幕信息时,公司 应将相关机构或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广东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 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高送转方案”是指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 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 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适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披露、透露或泄露内幕信息,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悖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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