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000576):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0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 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者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 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性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后,最新预计经营 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 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 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证券事务部 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 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 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事务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 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 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事务部;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 程,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流程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董事会 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可能发生之日或者 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 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 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 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 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十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引用公司财务数据或者 其他相关数据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应当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六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七十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 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 不向知情人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者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七十四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七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外,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员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其知晓的公司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 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送工作。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分公司提供的信息 基础上,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 定期或者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 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者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者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辞退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 以下内容: (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4、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 波动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董事会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 错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经济处罚或者依法赔偿公司损失。 (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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