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000505):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46:19 中财网
原标题:京粮控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运用和管理,保证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本办法所称“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实施主体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为保证债券募集资金安全运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将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与存放债券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公司债券专项账户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六条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等。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第七条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约定。债券存续期内,公司须严格按照约定的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运用债券募集资金。公司运用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债券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运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五)违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非生产性支出行为。

第八条公司运用债券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公司应确保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债券募集资金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条若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四章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发行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若确需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后,方可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须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并履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章 债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时,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如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投资特定项目建设,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前述情形之外其他影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事项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债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运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运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运用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履行监督职责,并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2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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