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1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4号),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765,838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676,583,800.00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76,583,8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未包括已预付的943,396.22元保荐费)9,337,542.17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1,667,246,257.83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130,622.90元(不含税金额)及预付保荐费943,396.22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2,172,238.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5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数智/ 化提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2 ——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欧赛瑞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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