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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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中国●义乌
2025年10月31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序号议 程
一、介绍与会股东、来宾情况,宣布大会召开
二、宣读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三、会议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新建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10关于废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公司相关负责人解答
五、会议表决
1宣读表决注意事项
2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3填写表决票、投票
4主持人宣布休会
5计票、统计
6主持人宣布复会
7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会议结束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与会股东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拟定以下注意事项:
1、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参会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他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公司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签到手续。股东参加股东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利,列席代表不享有上述权利。

3、股东要求在股东会议上发言,须在会前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按持股数从多到少依次排序。选定发言的股东,由大会主持人点名到指定位置或即席进行发言,发言应简洁明了。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4、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6、公司证券部负责检票及现场表决结果的统计,并由大会推选监票人进行监票。

7、本次大会邀请专业律师对大会全部议程进行见证。

特此说明,请与会人员遵照执行。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议案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基于取消监事会事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梳理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700400001447。第二条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330700400001447。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该普通股股 票于2011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5 年8 月4 日以证监许可 [2015]1831号文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05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3 月15 日以证监许可 [2018]473号文批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后新增人民币普通股280,778,457 股,该普通股股票 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3 月15 日以证监许可 [2018]473 号文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7,816,642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9年1月28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1 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5 年8 月4 日以证监许可 [2015]1831号文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05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9月18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3 月15 日以证监许可 [2018]473号文批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后新增人民币普通股280,778,457 股,该普通股股 票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 年3 月15 日以证监许可 [2018]473号文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7,816,642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9年1月28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iwuHuadingNylon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iwuHuadingNylon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本条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 份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本条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讼。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新增本条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本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本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本条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新增本条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的临时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制度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制度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新增条款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则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以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本章程所 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本章程所 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 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第四十九、五十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 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 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 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提供便 利。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以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换届选 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换届选举 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权,股东 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 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 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 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 事。(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 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 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候选董事计 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 事。 如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中的比例。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权,股东 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 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 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 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 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 董事。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立即就任。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相关提案通过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 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新增条款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本条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 大会聘请。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3名,由股 东会聘请。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做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做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 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 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删除本条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5、公司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6、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7、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 8、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需发表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一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批准 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聘任 或者解聘总监级管理人员或者年薪高于总监级管理人员 的特聘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批准 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聘任 或者解聘总监级管理人员或者年薪高于总监级管理人 员的特聘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授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 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授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 限为: (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 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 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三)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 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董事会可以 按章程规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超过董事 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 董事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 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董事会可以 按章程规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超过董事 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的 董事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本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 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 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的5%~10%(含5%,不含10%)额度内,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10% (含5%,不含1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含5%,不含 10%)额度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0%(含5%,不含10%)额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10%(含5%,不含10%)额度内。 超过董事长权限范围的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计总资产的5%~10%(含5%,不含10%)额度内,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10%(含5%,不含10%)额度内;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含5%, 不含10%)额度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0%(含5%,不含10%)额 度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10%(含5%,不含10%)额度内。 超过董事长权限范围的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7日内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不含召开当 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7日内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不含召开当 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 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 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 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 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 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 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 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大损失。(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新增本条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本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本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本条
  
第一节 监事删除本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本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本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本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本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删除本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本条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删除本条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删除本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本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但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 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分配期间和分配条件: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分红为主。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股利分配,如未来无可预期的重 大现金支出或投资计划,且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的情况 下,根据股东意愿,结合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 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分配期间和分配条件: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分红为主。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股利分配,如未来无可预期的重 大现金支出或投资计划,且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的情况 下,根据股东意愿,结合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 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 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五)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件为: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 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 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 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五)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件为: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 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 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出现以上任意一项情形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监事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再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该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出现以上任意一项情形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监事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再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该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本条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 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第一百八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专 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 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股东;或者以书面 传真方式发送股东;或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 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 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发送股东;或者以书面传 真方式发送股东;或者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公司章程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零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二百零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二百零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在本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在本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本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