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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友股份(603707):健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35:38 中财网
原标题:健友股份:健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
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等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其他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公司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
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
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
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
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秘办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
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
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
《信披办法》《上市规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
据《信披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
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秘办、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秘办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
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
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秘办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披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
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将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六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
度的规定,向公司董秘办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秘办,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董秘办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复
核,提交给董事长决定;
(四)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秘办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
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负责人报告的;(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
董秘办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秘办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
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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