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友股份(603707):健友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法定披露信息的,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业绩说明会等方式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第十二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注意尚未公开的信 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 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及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 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 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技术、 研发、生产、营销、企业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咨询电话由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和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 码和电子信箱。当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 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之前,应当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力争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公司董事、 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证券事务部还可组织专题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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