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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友股份(603707):健友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35:40 中财网
原标题:健友股份:健友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即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
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股东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履
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董事长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
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
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并向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账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已归还前次已到期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10%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公司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可以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二十八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并拟延期继
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
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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