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688670):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0:41 中财网
原标题: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审计部设内部审计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公司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审计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财经法纪,依法实施审计;
(二)独立进行审计活动,做到客观公正;
(三)认真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检查取证,防止主观臆断; (四)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配合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检查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公司规定和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所有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部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和公司发展需要,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排查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方式等,确定具体的开展审计工作的时间。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确定审计对象后,审计部应向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后再开展审计工作。

(四)按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程序,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复核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报告。

在实施完审计程序后,项目组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反映的审计的重点内容、存在问题,并形成的审计结论及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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