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688670):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风险、责任与利益相协调的原则,结合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其中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董事津贴,因履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在其上一年度薪酬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薪酬制度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考核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保公积金。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职责内容等调整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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