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688670):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0:44 中财网
原标题:金迪克: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界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七条 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按照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或当选独立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二)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下一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并对缺额董事或者独立董事进行选举。下一次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提名新的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名单并及时公告。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细则的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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