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意(300366):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6:13 中财网
原标题:ST创意: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82025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5〕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6)。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

陆文斌,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创意信息董事长,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王震,男,1976年8月出生,时任创意信息董事、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高新西区。

刘杰,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创意信息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沈浮,女,1970年5月出生,时任创意信息本部财务总监,住址:成都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创意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创意信息分别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协同一体机销售业务、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大数据平台硬件及软件销售业务。创意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6,784.64万元、12,470.34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2.22%、15.84%。

2024年4月、2025年9月,公司先后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创意信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创意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陆文斌时任创意信息董事长,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王震时任创意信息总经理,且在公司编制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董事,全面管理相关业务,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刘杰时任创意信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且在公司编制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董事,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审慎关注公司大额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上述三人均签字保证创意信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陆文斌、王震、刘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浮作为创意信息本部财务负责人,直接参与相关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根据案涉业务实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编制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本部财务报表,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创意信息、陆文斌、王震、刘杰、沈浮存在认错认罚的行为。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一、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陆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刘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沈浮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形,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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