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60097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8:56:16 中财网 |  | 
原标题:
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宝胜科
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
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
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
务。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保密措施参见《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保密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若该等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
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
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
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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